教 育 部 财 务 司
财 政 部 教 科 文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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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2009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的通知
教财司函〔2009〕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为做好2009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我们对2009年的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指标解释与报表表式作了适当修订。各地必须严格按修订后的填报说明及附件的要求和可比性原则,认真填报各项报表,并重点做好各级数据的审核、校验工作,要逐县、逐校进行认真核对,避免遗漏,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其中,党校、社会主义学院、行政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的统计报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各单位填报教财基2表,并送同级教育部门统一汇总后逐级上报(具体填报说明及报表表式详见附件1、2)。
二、最新版(091014版)的2009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汇总软件已上传至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技术支持网(http://www.efm99.net)上,请自行下载升级。最新的报表表式及填报说明均含在软件中,请自行打印,教育部财务司不再另外印发。如发现统计系统本身有问题,请及时与北京佳尔公司联系,或与上海市教科院智力所联系,联系人及电话:陈峙屹(010-51265566-1012,13701058528),王红(021-64183795、13301776550)。
三、各地在填报时需重点注意的事项:
1.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数和机构数要同教育事业统计进行核对。如数据差异较大,应分析查找原因,并加注说明,尤其是中等职业学校及民办普通高校不要遗漏;
2.中等职业学校以学校为单位填报;
3.普通中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按幼儿园的填报方式单独填报,机构数填0;
4.有关财政收支的数据以各地人代会公布的数据为准。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和教育费附加数据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核对,如数据有差异,应分析查找原因,并加注说明,但不得因此延误汇总上报。统计报表由教育、财政部门共同上报;
5.党校、社会主义学院、行政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在填报教财基2表中的“学生数”指标时只填报学习和培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学员数,一年以内的短期培训学员数在补充资料“一年以下培训人数”指标中填报。
四、各地上报的汇总数据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县级数据:县级单位所辖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单位、教育行政部门、独立师资并按学校体制管理的党校、社会主义学院、行政学院(不含行业、部门机关办的党校和行政学院)的基表原表数据;
2.地市级数据:地市级单位所辖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单位、教育行政部门、独立师资并按学校体制管理的党校、社会主义学院、行政学院(不含行业、部门机关办的党校和行政学院)的基表原表数据;
3.省级数据:省级单位所辖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单位、教育行政部门、独立师资并按学校体制管理的党校、社会主义学院、行政学院(不含行业、部门机关办的党校和行政学院)的基表原表数据;
4.上年数据:按上年汇总上报数填报,涉及到的人口、经济等数据以决算数填报。
五、各地须认真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对以下几个问题应进行重点分析:
1.教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情况以及与上年相比的增减情况和原因;
2.教育经费投入方面的政策措施和经验;
3.“三个增长”及“两个比例”的详细情况及增减的原因;
4.各级各类学校债务情况;
5.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情况;
6.各级各类学校杂费或学费的收取情况;
7.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投入情况。
六、根据工作安排,初步决定于2010年2月底召开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汇总会。请各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务必在全国汇总会之前完成本省份《2009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汇总编报工作。
附件1:关于党校、社会主义学院、行政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教育经费统计填报说明
附件2:党校、社会主义学院、行政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基层表
教育部财务司 财政部教科文司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